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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推荐:著名律师——居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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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09-10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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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简介
   

居福恒,男,中共党员、法学硕士研究生,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新时代行业专家人才数据库“特邀入住专家”、《法治与社会》特约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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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福恒律师,是一位己古稀之年却仍然坚守在法律服务第一线的律师;一位在律界驰骋三十五年的公平正义的守护者。他用自己专业的学识、清晰的逻辑、敏锐的眼光、坚定的担当,手执法律利剑,让民众在每一件诉讼案件的代理中,直观地了解法律、尊崇法律、信仰法律,让法治的阳光照亮祖国的漫山遍野。

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目标已经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向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衡量法制建设成效的关键标尺,也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法律从业者的最高期许。

曲折斗转三十年,逐梦之路永不变

为了追逐心中的公平,为了捍卫社会的正义,年轻时的居福恒辞去了在当时被公认为“香饽饽”的语文老师一职,放弃了大学四年的中文专业的成果,毅然决然地报考了华东政法学院,立志当个法律人。

1986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的居福恒,参加了全国第一次律师资格考试。在获得律师执照之后,便进入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任司法局律公科负责人,同时兼任律师。由于司法机关中的行政事务占据居律师的大量时间和精力,为了实现当专职律师的梦想,1995年,再次放弃了司法行政机关的“铁饭碗”,下海正式开启了专职律师的“逐梦三十年”:

第一个十年,是历练,是成长。从体制内走向市场,多多少少给居律师带来一些困难,特别是从刑事诉讼辩护转向民事诉讼代理,更是花费了一番苦功夫;为了成为一名专业能力强、值得人们信赖的民事诉讼律师,通过研读大量的民事案例,不断地充盈自己的知识和训练自己的分析能力和鉴别能力、判断能力,确保具备全面、缜密的案件案情分析能力。在律师代理业务实践中,逐渐地形成对法院判决书的评判能力,能敏锐地发现判决中的错误,在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申请再审以及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时,提出自己的观点,以确保法院、检察院能够正确运用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个十年,是实践,是积淀。能否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是检验一个律师执业能力的基本标准;能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委托人维护、争取最大限度的利益,则是衡量一个律师执业能力强的最直接依据。在有了足够的法律认知和积累了大量的诉讼经验后,居律师带着心中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为其经手的每一起“冤假错案”寻找突破口。在这十几年里,居律师代理了诸多耳熟能详的诉讼案件,并且成功打赢了数场翻案之战,在业界名声大噪。具有代表性的民事诉讼案件有:“香港吴先生劳动合同纠纷案”、“上海沪菱公司买卖合同欠款案”、“杨先生计算机著作权权属纠纷案”、“陈先生商业借款纠纷案”、“黄女士确认合同有效案”等,其中部分案例还被收录在《中国大律师经典案例》一书,成为后辈学习的楷模。

第三个十年,是探索,是开创。在自身职业生涯的上升期,居律师开始探索团队的组建,希望能够更大程度地发挥优秀律师的作用,为委托人带来更加优质的服务。为此,居律师创建了慧谷律师事务所,并且聚集了业内许多志同道合的律师,一起朝着“正确认定事实,精准适用法律”的目标,不断地升华。慧谷所律师,敢于且善于代理被称为“后道程序”的法院申请再审、检察院的监督程序、向最高院提出申诉以及依法信访等业务。这些业界较为棘手的诉讼代理工作投入和胜诉成果出现,使慧谷所名气大噪。反过来又迫使慧谷所和居律师不断挑战自我、升华自己。

一位老道的律师,一家并不大的律所,用自己法律智慧和诉讼经验,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让公平正义可感、可知、可触、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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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剑仗义行天下,守护正义不停歇

依靠专业的能力和仗义执言的勇气,居律师从业三十余年间,接下了不少一般律师不敢代理或不愿意代理的棘手案件,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成果,有的胜诉的案件己经成为经典案例。其中最著名的当属于收录在《中国大律师经典案例》一书中的“计算机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先例举其中的“杨先生计算机著作权权属纠纷案”。案件中的杨先生是大学讲师,喜欢研究软件。经过他长期摸索探究,成功研制出三个计算机驻机软件,随后又凭借着计算机驻机软件,制作成了三个不同型号的新型仪表。这三个新型仪表由于“精度高、体积小、价格低”,在全国市场上独领风骚。

西郊仪表厂(简称:西仪厂)的严老板,是就是凭借着杨先生的三个计算机驻机软件制作成的三个不同型号仪表而建厂。建厂初期,严老板一方面高薪聘用杨先生;另一方面采用欺骗的手段,把杨先生研制成功的计算机驻机软件,送到国家版权局登记在自己单位名下。自从三个仪表的计算机驻机软件先后登记成功,严老板认为西仪厂拥有了该驻机软件的著作权,随后就把已经没有利用价值的杨先生赶出了西仪厂。

离开了西仪厂的杨先生,很快地被另一家仪表厂聘用。杨先生在新的仪表单位殚精竭虑地研制出三个改进型的同型号仪表,并取得了更大的市场份额,大有超越西仪厂之势,西仪厂的仪表销售量逐年减少。严老板知道后,气不打一处来,恶人先告状,以西仪厂拥有三个仪表软件“著作权”为由,先后把杨先生及其服务的单位告上了法庭。

杨先生平生第一次收到法院的《传票》,六神无主,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居律师。

居律师接案后,深为杨先生呜不平,为了查明案情掌握证据,他先到北京国家版权局,查阅了三个计算机驻机软件登记的原始材料;又到本市工商总局,查阅了严老板企业的档案;最后,还找到了不少该案知情的西仪厂的员工,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了解了本案的真实状况。

根据己查明的事实可以证明,杨先生研制的计算机软件成功在先,西仪厂成立在后。这就充分地说明,不是杨先生和他现在服务的企业侵犯西仪厂的知识产权,而是严老板的西仪厂侵犯了杨先生的三个驻机软件的著作权。

居律师代理了第一个驻机软件“DJYC-91型驻机软件著作权”案,向法院举证了已查获的证据。法院根据居律师的举证,依法对严老板的西仪厂诉求作出了“驳回原告西仪厂拥有DJYC-91型驻机软件著作权”的判决。西仪厂不服,提起了上诉。终审法院也据此再次驳回了西仪厂严老板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居律师为了更有效地维护杨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审理的发展态势,预测余下的两个“DJYC型和DJYC--92型驻机软件著作权”也必然胜诉。于是针对西仪厂的诉讼,提出了反诉:依法确认被反诉人西仪厂侵犯杨先生的“DJYC型和DJYC-92型驻机软件著作权”,判令被上诉人分别承担侵权损失等诉求。自知理亏的严老板,开始勾兑了法院的个别法官,利用法律程序规定,阻制案件审理向纵深发展,对余下的两个案件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

几个月后,承办法官又觉得因西仪厂提不出证据。一方面又站在西仪厂的角度,违法作出了“驳回”杨先生“反诉”的二份裁定;一方面私下同意西仪厂撤回两案的起诉。承办法官企图通过剥夺杨先生的反诉权,让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两个知识产权案顺利地退出诉讼程序,以减少西仪厂有可能承担的经济损失。

居福恒(新葡萄新京威尼斯)

居律师认真研究了两份不同裁定之间的矛盾与本案事实之间的冲突,向高院提起上诉。其理由是:

第一、杨先生在原审中提出了反诉,法院的第一份裁定已经明确将反诉中的“确权”部分通过另案起诉来确认诉权。杨先生也己经另案起诉。在“确权”之诉还没有审理完毕之前,原审法院应该暂停本案的审理。原审无权出尔反尔,同意西仪厂撤回两案的起诉?

第二、本案既然已经“中止”了审理,那么本案的审理工作在重新审理的“条件”还没有具备的前提下,任何人是不能再次进入审理程序的。这个“任何人”不但包括了双方当事人,还包括承办的法官。本案应具备的“条件”是“确权之诉完成之后”。由于确权之诉还没有结果,因此法官是无权超前审理本案,违法作出新的裁定。

第三,从本案的事实来看,本案的承办法官不但违法进入审理程序,还非法同意了西仪厂“撤诉”和制作出了“第二份裁定”。这些行为,显然与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则明显不相符。从中可以看出,原审的第二份裁定不但是一份与已认定的事实相违背的裁定,还是一份明显有损反诉人杨先生诉权的违法裁定。

居律师提出的上述理由,引起了高院的重视。高院经过审查,依法撤销了二份裁定。此时,审理本案的法院才对这一案件予以足够的重视。在杨先生另案提起的“确权”之诉案胜诉后,审理本案的原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秉公审结了两案。

2004年8月16日,杨先生凭借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至国家版权局撤销了登记在西仪厂名下的三个软件著作权,并以自已的名义重新进行了登记。三个不同型号的软件“著作权”历经四年八审,最终回归了杨先生的名下。

处与绝望之中的当事人遇到了对律业敬畏、对代理工作执着的居律师,人生之路发生了重大转折。这些人中,除了杨先生之外,还有许多类似的案例。例如,另一个被收录在《中国大律师经典案例》一书中的“陈先生商业借款纠纷案”,也是一件得益于居律师的帮助,取得胜诉的判决,保护住自身财产权益的案例。

“陈先生商业借款纠纷案”,是居律师代理的另一个著名案例。案件的经过是:一温州商人陈某光收到了某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该判决:“驳回原告陈某光要求被告金某万归还借款人民币2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的诉求”。因该案败诉,想要回的借款的陈某光,不但没有要回来借出的200万元,还承担了一定金额的案件受理费和律师代理费。败诉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下达后,陈某光心里有说不出的难过和愤懑。

陈某光想,自已借出的400万元中的200万元人民币,可能再也收不回来了。他心里明白,这是被借贷方以及原审法官联手给愚弄了,但自己又道不清其中的原委。尽管他手里的证据能证明他的诉求,但由于自己的代理律师过于自信,承办法官对这一疑难的案件又是通过“简易程序”审理,由一人决断,迎合了被告金某万的观点,作出了该案一审对陈某光不利的判决。此时的陈某光,是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他深感对不起家里的亲人,痛恨自已不懂法律,又轻意地相信了借款的金某万;同时,他更痛恨基层法院承办法官的办案不公。

当他看了判决书的最后一页中有一句“不服可依法上诉”的话后,心里萌生出一线希望,他决定不放弃“上诉”这一机会。通过亲人的介绍,他从温州来到上海找到了居律师。

陈某光在事务所的接待室,向居律师陈述了整个借贷经过:

2008年1月初,陈某光的朋友介绍了一位在当地很有名望的企业家金某万,因其资金周转因难,需要短期借款。时值陈某光手头正好有些款项,也愿意放贷生利。于是在中间人的带领下,见到了这位借贷人——浙江某市弹簧总厂和昆山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某万。

金某万是个世故而有心计的人。一见陈某光就开口商借400万元。并且表示愿意承担3%的月息;同时提出由于他个人的原因,400万元借款要分写成两个200万元《借条》作为凭据:其中,第一个200万元,要求陈某光直接打入其企业银行帐户;另外的200万元,则要求陈某光给付现金给金某万。理由是:一个是为了发放工人工资,一个是为了还债。陈某光没有细想,为了赚得利息,同意了金某万分写两张200万元《借条》作为凭据的要求。

因为要付给金某万400万元,陈某光从2008年1月份就开始就逐步地从存款银行卡中提取到期的款项,等待金某万通知。直到2008年4月份,金某万正式提出急需款项时,陈某光把没到期的存款也提出,凑足了400万元。

2008年4月30日,陈某光根据金某万的要求,向其企业帐户内一次性打入200万元;当天又根据金某万的要求,以现金的方式向其个人交付200万元。金某万也在同一天,先后写了两份出借日期不一致的《借款借据》,但内容都是:“借到陈某光人民币贰佰万元整”,还出具了一份以昆山某有限公司和该公司董事会同意借款200万元的《公司决议》,其中一份还提供了担保。陈某光看着手中的这些凭据,想着到期后的利息,心里非常兴奋。

可是借款到期后,金某万却以种种理由故意不想归还,一拖再拖,以致几乎没有了归还日期。陈某光见要不回这400万元借款,心里又气又急。经人指点,他决定通过诉讼解决。又因金某万出具的每张《借款借据》上只书写200万元借款,所以根据法院“一案一诉”的规定,只能分别提起诉讼。

2009年5月13日,陈某光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第一份200万元借款不还的起诉状,经过审理,法院很快作出了支持陈某光起诉的判决,因双方都没有上诉,该判决立即生效。

陈某光为了能收回第二份《借款借据》中的200万元,继续聘请这位律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法院再次起诉了金某万。出乎意外的是,金某万以及其代理律师在庭审中辩解说:自已己经不欠陈某光200万的借款了。只是陈某光手中有两套证据,是因为金某万根据陈某光提出其“遗失”了《借款借据》而为其补写过一套。鉴于200万元借款法院已作出判决,所以金某万和他的担保人已不欠陈某光在该案中提出的款项,要求原审法院驳回陈某光的起诉。

该案承办法官想信了金某万请求,以该案两套借款依据金额皆是200万元,借款200万元已有判决为由,驳回了陈某光的起诉。

居福恒(新葡萄新京威尼斯)

居律师认真听取了陈某光的陈述后,立即跟着陈某光到原审法院查阅了一审案卷的材料,发现原审承办法官不想查清的事实和一审代理律师没有意识到的问题:

第一,是程序问题。该案如把陈某光的前后两次起诉结合起来看,应属“疑难复杂”的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规定,该案应由三个以上的单数法官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的形式进行审理,由于法官参与人多能集思广益,该审判程序要求严格,能基本保证该案的判决与被证据证明的事实相一致。但是,该案原审却是由一位承办法官以“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所以造成了该案的判决权失控。

第二,是实体问题。1、陈某光在2008年1月份开始到2008年4月份之间,为了向金某万支付现金的借款而提出多张银行卡内金额相加才有200余万元。这一证据的提供,还能证明与陈某光一次性打入金某万企业帐号的200万元的银行卡,不是同一张;2、陈某光在第一案庭审时,尽管提供了一套《借款协议书》、《借款借据》和《公司决议》。但是,与法院作出的第二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有明显区别:从主体看,该案的借款人是金某万个人,而法院的《借款借据》是企业;从担保看,该案有担保,而第一次起诉借款中没有担保;从借据时间看,该案出具的《借款借据》是2008年4月30日,而第一案的借据是2008年5月1日出具。据此,居律师认为,这是两笔明显各自不同的借款。由于该案原审审理程序不合法,法官或者是被证据的表面现象迷惑,或者在无人相互监督下出现了利益输送,形成了错误判决。

在居律师耐心、细致、到位的分析和抗辩下,终审法院合议庭经评议,采纳了居律师的观点,作出了撤消原审判决,认定陈某光在该案中的借款200万元的事实成立并予以支持。居律师凭借陈某光两笔借款的取款记录不相同的证据,还原了借贷真相,最终帮助陈某光通过诉讼程序讨回了自己的钱款和应得的利息。

居律师通过该案的二审改判,认为该判决是符合法律制定的目的:即根据查明的事实制裁违法,保护合法,彰显了公平公正,提高了法院的公信力。

作为代理人的居律师,能把自己融入每一个代理案件之中,能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正确适用法律,并依靠其长期结累的职业素养和精诚的服务态度,维护着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着法治的公平公正。

居福恒(新葡萄新京威尼斯)

潜心钻研守公正,声名鹤立占鳌头

居律师三十余年如一日地扎根法律服务一线,三十余年如一日地守护着公平正义,也为居律师自己在法律界积攒了良好的口碑和获得各界的认可。

2016年,荣获《第七届世界法商金融大会》颁发的影响中国“百强大律师”称号;

2017年至2019年,蝉联《中国律师年鉴》、《中国法律年鉴》、《中国当代优秀律师》联名发布的“优秀民商专业律师”称号;

2018年,入驻“中国影响力人物数据库”;

2019年,荣获世界华人交流协会授予的“世界杰出华人”荣誉称号;

2020年,荣获中国影响力协会授予的“共和国精英”荣誉称号,并被聘任“决策中国专家智库联盟”副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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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荣获“激荡百年——领航中国优秀共产党人”的称号;

2022年,荣获“中国法律行业最具有影响力人物”、“中国律师行业十大著名律师”称号,并被国际文明评定机构授予“首届人类文明贡献人物金奖”;

2023年,被人民日报社评定为“中国律师杰出贡献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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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被中华全国总工会授于“全国律师劳动模范”称号。

荣誉加身,居律师深感使命在肩、责任重大。已经古稀之年的他,仍一心扑在研究法律条文之中、奔走于全国各地民庭之间,为社会公平正义摇旗呐喊。

最值得一提的是,居律师对在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的“虚假陈述”、“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这些困扰法院审理的“毒瘤”,为了法院能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和裁定,长期呼吁法律界对这些案件予以足够的关注和重视。促使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公布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等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减少了“冤案、错案”的发生,推动了中国法治建设更上一个台阶。

三十余年的风雨无阻,三十余年的风雨兼程。居律师默默地在律师代理的岗位上耕耘了三十五年,见证和推动了中国的法制建设,为万千公民点亮法治公平公正的明灯。现在他继续带着自己的荣光使命,在法律领域探行,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贡献出了一位资深法律人应有的担当!